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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说张克明先生的恶性重大,似乎也不见得,我以为他主要的错误是没有把“偷窃”和“强盗”的定义弄清楚。当贼的第一要义是逃跑,而不是抵抗,挺着大肚子的女主人发现了高声大叫,只有拔腿狂奔的份儿,岂能把她杀死乎哉?偷窃的主要目的是要在和平的方式下,神不知鬼不觉地攫取别人的财物,此处不能下手,可妨再换一家,不必死心眼择善固执,非马到成功不可。 台湾的贼先生有一点不但和大陆不同,也和世界其他各国不同,那就是,黑社会过于凌乱,没有较大的头目作他们的靠山,因之也是各自为政,单独作战,连一点职业道德都不讲。大陆上的朋友,有四不偷,曰“文人不偷”,曰“警察不偷”,曰“巨官不偷”,曰“寡妇不偷”。如果犯了这四不偷,不但要倒楣,而且也被同行看不起。这种道德规范有它的道理,分析起来,文人一个比一个穷,即令勉强可以温饱,又能有几文钱乎哉?而且正因为他穷,往往视钱如命,说不定为一条裤子和你死拼,利未免太小,而危险未免太大了矣,君子之偷不为焉。对寡妇也是如此,恻隐之心使然,也是一种至高的情操。 不偷警察和巨官者,也是因为危险太大。三作牌先生不用说啦,你在太岁头上动土,他焉能不拍案而起,尾追到底?巨官之家,虽然有的是金银财宝,可是他一旦大发虎威,限期三天破案,三作牌一急,凡是贼先生都抓而修理之,同行之间,恨都把你恨死矣,还能饶了你乎? 然而台湾的贼先生却是各人跑各人的单帮,管你是谁,老子偷了再说。据估计台湾的职业小偷,不过一二百人而已。凡是职业小偷,警方都有案可查,必要时可以一网打尽。但糟糕的是,业余的贼朋友太多,多到无法胜数。不妨以“作家”为例,台湾谁是作家乎?谁都不是,不是国大代表,就是大、中、小学教习,再不然就是公务人员,偶尔兴起,写上几篇文,出上几本书。如果有人调查,凡是作家每人发八百吨黄金,作家会比蟑螂都多。如果颁布命令,凡是作家,一律五十大板,恐怕每位都有基本职业,写文出书,不过玩票而已。呜呼,正因玩票太多,万事都搞不好,贼案也因之难破也。 记得有一个故事,一九一○年,我在京奉铁路作三个月的见习,奉天有两个车站,一为中国站,一为日本站。我的一个朋友在日本站做事,他父亲从关里前来投奔,找错了地方,找到中国站,天色已黑,老头人地生疏,急得抓耳搔腮。我正好碰上,就代他打电话寻找,那位朋友偏偏被日本人派到大连出差去矣,我就把老头请到宿舍,安顿到一个空着的床铺上。同事听说是我的长辈,那时还有古风,因之对他十分尊敬,工友也特别伺候。想不到睡到半夜,工友把我唤醒,原来他的一个金戒指丢啦。他说他在洗脸时,把戒子脱到窗台上的。问他记得洗过脸后,有谁进去的乎,他说是该老头,并且指控曰:“一定是他拿的。”这问题就大啦大啦,疑心客人偷东西,历史上似乎还无前例可援。 结果工友报告科长,科长考虑了很久,认为老头嫌疑最大,乃在向我保证绝不损害他尊严的前提下,加以搜索。我曰:“你要搜不出来哩?”科长曰:“我自会下台。”乃把大家集中起来,宣布失窃之事,然后提议为了洗刷清白,每人身上、床上,都要加以检查,有人曰:“科长和客人应该除外。”科长曰:“我也不能除外,而且我敢说客人也不愿除外,老先生,你以为如何?”老头脸色铁青曰:“先检查我好啦。”如此这般,到了后来,从他裤表口袋里把戒指找出,我立刻躲到房子里。如果换到现在,偷点东西算啥?根本不会在乎。可是那时到底年轻,觉得不是滋味,主要的还是因为他属于“老伯阶级”,长一辈的人岂能干出这种低级的事?科长一面向老头安慰曰:“一定是拿错啦。”一面派人防他自杀,据说老头一夜睡不安枕,天才拂晓,他到我床前告辞,我结巴曰:“真对不起,我不招待你就好啦。”你猜他怎么回答?回答得之妙之奇,能把天下所有写小说、写剧本的朋友气死,他曰:“贤侄,你不知道,财帛动人心呀。” 台湾目前多的是这一类的贼先生,他在后门经过,看见院子里挂了一套西服,乃弄一根竹竿挑而走之。看见你前门偶尔忘掩,就进去逛逛,碰到主人,说是找朋友,碰不到主人,就顺手牵羊。一副临财苟得的面孔,既没有组织,也没有帮会,只出奇兵制胜,警察对之也无可奈何。其实,幸好警察对之无可奈何,他不过跑跑单帮,如果警察对他有可奈何,反而糟糕。盖看守所也好,职训总队也好,似乎是一个“犯罪大学堂”,该大学堂里,专家如雨,学人如云,一个本来只会跳墙的单帮客,到该大学堂镀金,用不了一个月,开锁焉、玩扑克焉、跑台子焉、白撞焉,十八般武艺,至少学会十般,而且又有了师兄师弟,敮血为盟,由单帮进入会帮矣。等到第三次入狱,再学若干武艺,又结识了若干朋友,于是,一看台北风紧,遂投奔台中阿猪阿狗,一看台中风紧,再投奔高雄张三李四。看守所和监狱是一个滚雪球的所在,使得贼先生越滚神通越大。 每一个开始做贼的人,都是可以原谅的,社会上有逼他们做贼的因素,像柏杨先生,迄今天写这篇大作时止,还没有过做贼的行为(做贼之心则早有之矣),可是一旦老妻幼孙挨饿受冻,我敢光荣地保证,绝不学颜回先生,而非下手偷点啥不可。活下去是天赋的本能,应受最高的尊重。问题是,一个贼先生如果突飞猛进,成了惯窃,则往往非偷不乐,俗云:“讨饭过三年,皇帝都不干。”盖得来容易,别人辛辛苦苦十个月,才买一套西服,他只要一伸手就行啦。天下有比这更美丽的事乎?台湾的法院对惯窃的科刑未免太轻,而且先判“感化”,在法理上我们说不赢有学问的人,但事实上却是越感越化。真应该调查一下人过狱的贼朋友,只要有三进三出的资格,用不着考试,就发给他一张“贼崽大学堂”毕业证书,准没有错。 (柏老按:到了一九七○年代,贼先生的日子便没有这般美好,除了本刑,还有从刑——强制劳动七年,而且还可以再延长四年,十一年之久,葬送在监牢之中矣。问题是现在的贼先生似乎更多,怪啦。不过一九八○年代的贼先生,不再偷西装,而偷电视机、录影机矣。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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